常见问题

主页 > 法规速递 > 常见问题

常见的保险相关法律解析(二)

来源:添加时间:2018-08-02 10:06 点击:
常见的保险相关法律解析(
——简析人寿保险的所谓的避债功能
         我们通过前面已经解析过保险的避税功能,相信大家还有印象。很多保险营销员还在宣传保险具备避债功能称:“《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有规定,保险避债可以欠钱不还……”而现实中真的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 12条:合同法第73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根据前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寿保险的请求权为专属债权,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统称为保单权利人)可针对保险金及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而行使,不得代位行使作为债务人的保单权利人对该保单的请求权。
          看似有了很明确的依据,但我们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专属债权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请求权”,重要事情说三遍;请求权并非请求权行使以后所得的保险金或者现金价值等保单利益;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等利益的在专属债权人请求支付后所得的保险金自然应当作为保单权利人的财产,既然成为财产便可作为追偿财产。换言之,欠钱不还还能自由消费?具备偿付能力而不履行债务?“例如一个人欠了债务,法院判决偿还相关债务,而人寿保险是专属债权,请求保险金后可以正常使用,不用还债!”这是不可能的,如果这样可行的话,失信人员何以产生呢?拒绝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何以见得呢?法律又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呢?显而易见,在违背社会主义法治与法律、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这种行为是不可以被保护的。所以不要用避债来误导保险消费群体,请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也有很多人在说:“《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主要承担无限责任”……一系列误导性宣传比比皆是,尤其网络搜索引擎中随处可见;虽有这样的规定之说,但绝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在中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真正规定了私营业和合伙企业等债务问题的相关规定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样偷换概念的宣传必将使对方对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水准大打折扣。虽然规定了一些企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问题,但这并意味着保险就是万能的,就是可以对抗合法债务的。保险可以避免合法债务执行中对合法保单的代为追偿不假,但也仅限于请求权的层面!!!
综上我们可清晰得知,人寿保险虽然具备专属债权的属性,不可代位行使请求权,但仅限于请求权,此依据效力不及于请求权行使以后所得各项保单利益。所以请广大朋友门,仔细辨析各种宣传。这也是为何保监会(现银保监会)2017年明令重点排查宣传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因素之一。所以保险就是保险,不要扯得太远;保障才是保险的真谛与价值本位,保险就是保障,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回归价值本位,才能早日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美好愿景。

 
 
 

  联系人:刘钟歆

   电话:18647195558

  传真:0477-3110746

  邮箱:liuzhongxin0313@126.com

  地址:

Copyright 2018-2019 内蒙古蒙南律师——刘钟歆个人主页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EyouCms